律师解析:对于离婚夫妻而言,他们在债务问题上的划分标准往往取决于债务的实质及产生缘由。 倘若其为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负有连带责任进行偿还。 而共同债务的范畴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承认的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 然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尽管不被视为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将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